附件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的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市政公用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施工以及市政公用绿化养护等。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省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区市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真实、公开和有效期限的原则。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和《福建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绿化养护的市场经营等信用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100分,由企业履约能力评价(50分)、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5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20分)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25分)四部分组成。
第八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是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运行平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标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评价计分,每一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为该季度内每日动态分值的算术平均分。
(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试运行期间,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主动申报近一年内的不良信息,未主动申报被发现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正式评价后,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建设单位作出的通报批评等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超过20个工作日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20个工作后日被举报或被评价实施单位发现隐瞒不报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第九条 参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当及时在园林绿化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履约能力、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并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评价实施单位主动申报。
第十条 参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当及时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项目库中录入上一年度以来在闽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 外省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原件报省评价实施单位审核;福建省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原件报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其中: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行为的资料原件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后,再报省评价实施单位审核。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报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成立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委员会,省评价委员会成员从省风景园林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风景园林专家组成。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委员会成员从省和市风景园林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风景园林专家组成。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对公开招投标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评价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合同造价需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具体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所在地所有公开招投标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初评,并对综合评价初评为一般和差等级记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分值。对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综合评价初评为优秀、良好的项目,由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推荐给省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省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记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分值。综合评价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公布,自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进行记录,评价实施单位或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记录信息。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季度评价一次。依法依规能够公开的企业履约能力信息、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信息、企业良好信息、企业不良信息以及每季度评价结果,计算机自动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价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但不具有溯及效力。
生效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坚持“谁作出、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和调查,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对外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核实并书面回复。省评价实施单位受理需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核实调查的,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调查情况报省评价实施单位。各级评价实施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异议,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可以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九条 异议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与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扶优扶强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 ||
评价内容 | 总分 | 汇总得分 |
企业履约能力 | 50 | |
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 5 | |
企业良好行为 | 20 | |
企业不良行为 | 25 | |
汇总 | 100 |
福建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 ||||||||
资格评价内容 | 类别 | 评价标准 | 分值 | 满分 | 得分 | 单项总分 | ||
(一)履 约 能 力 (50分) | 各 类 人 员 (30分) |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15分) | 园林专业职称 | 高级 | 每1人得3分 | 6 | ||
中级 | 每1人得1分 | 9 | ||||||
现场管理人员 (5分) | 园林施工员 | 每1人得0.5分 | 2 | |||||
园林质检员 | 每1人得0.5分 | 1 | ||||||
园林材料员 | 每1人得0.5分 | 1 | ||||||
园林安全员 | 每1人得0.5分 | 1 | ||||||
技术工人 (10分) | 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花卉园艺师 | 高级 | 每1人得1.5分 | 6 | ||||
中级 | 每1人得0.5分 | 4 | ||||||
办公产所、工程业绩、企业所得税(20分) | 自有产权或租赁的在闽固定办公场所(备注:租赁必须提供一年租金的正式发票,面积以产权证为准)(1分) | 100m2以下 | 不得分 | 1 | ||||
100m2(含)-300m2 | 得0.5分 | |||||||
300m2(含)以上 | 得1分 | |||||||
企业近两年内累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产值 (14分) | 50万元以下 | 得1分 | 14 | |||||
50万(含)-200万元 | 得2分 | |||||||
200万(含)-500万元 | 得4分 | |||||||
500万(含)-1000万元 | 得6分 | |||||||
1000万(含)-1500万元 | 得8分 | |||||||
1500万(含)-2000万元 | 得10分 | |||||||
2000万(含)-3000万元 | 得12分 | |||||||
3000万元(含)以上 | 得14分 | |||||||
企业近两年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分) | 小于10万 | 得1分 | 5 | |||||
≥10万元 | 得2分 | |||||||
≥30万元 | 得3分 | |||||||
≥50万元 | 得5分 | |||||||
备注 | 1、各类人员需提供近6个月连续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 2、园林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3、人员同时有两证以上时,仅按其中一证认定。 4、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由福建省人社部门颁发的仅需提供职称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书由省外有权机关颁发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 5、园林绿化施工员、园林绿化安全员、园林绿化质检、园林绿化材料员证书需由福建省各级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福建省行业学会、协会颁发。 6、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以及花卉园艺师技术工种证书需由福建省各级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或福建省行业学会、协会颁发。 7、企业近两年内累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产值(含绿化养护产值),业绩需附项目合同,产值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 |
福建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 |||||||
评价 内容 | 类别 | 评价标准 | 分值 | 满分 | 得分 | 单项 总分 | |
(二)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5分) | 上一年度企业在闽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5分) | 经省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优秀的工程项目 | 一个得1分 | 5分 | |||
经省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良好的工程项目 | 一个得0.5分 | ||||||
经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一般的工程项目 | 一个得0.2分 | ||||||
经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差的工程项目 | 一个扣1分 | ||||||
备注 | 1、综合评价为优秀、良好工程项目工程合同造价需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以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准; 2、项目评价自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
福建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 |||||||
评价 内容 | 类别 | 评价标准 | 分值 | 满分 | 得分 | 单项 总分 | |
(二)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5分) | 上一年度企业在闽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5分) | 经省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优秀的工程项目 | 一个得1分 | 5分 | |||
经省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良好的工程项目 | 一个得0.5分 | ||||||
经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一般的工程项目 | 一个得0.2分 | ||||||
经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差的工程项目 | 一个扣1分 | ||||||
备注 | 1、综合评价为优秀、良好工程项目工程合同造价需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以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准; 2、项目评价自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
福建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 |||||||
评价 内容 | 类别 | 评价标准 | 分值 | 满分 | 得分 | 单项 总分 | |
(二)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5分) | 上一年度企业在闽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5分) | 经省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优秀的工程项目 | 一个得1分 | 5分 | |||
经省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良好的工程项目 | 一个得0.5分 | ||||||
经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一般的工程项目 | 一个得0.2分 | ||||||
经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为园林绿化差的工程项目 | 一个扣1分 | ||||||
备注 | 1、综合评价为优秀、良好工程项目工程合同造价需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以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准; 2、项目评价自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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